八、加强收费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证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从2001年起,按照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的杂费、书本费标准,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其他县(市、区)仍按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委托学校出面为其代收任何费用,学校也不得自立名目,向学生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从2001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九、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义务教育阶段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对一些规模小、条件差、效益低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进行适当合并和调整。在交通不便的地方仍要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农村初中要紧密结合撤并乡(镇)后新的行政区划,按1.5-2万人设一所学校进行调整。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等统筹规划。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寄宿制学校。
十、提高城市义务教育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目前城市义务教育存在的学校数量不足、占地面积过小、班容量过大、发展不平衡、择校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以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
理顺城市九年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市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城区人民政府承担具体的办学责任。
城市中小学布局要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不断进行调整和充实,加快薄弱学校的改造步伐,在新的住宅小区建设数量足够、规模适当、符合标准的中小学校。要通过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调整领导班子、加强师资建设、深化教学改革等途径,彻底改变薄弱学校面貌,缓解择校压力,切实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所学校。
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一、规范义务教育学制和入学年龄。现实行“五三”学制的地方在“十五”期间要完成向“六三”学制过渡,实行“五四”学制的地方,可继续实行并加以总结和完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尚未达到6周岁入学的地方,要结合学制过渡在3-5年内做到6周岁入学。小学取消学前班。学制过渡要坚持以县为主、整体过渡的原则,制定过渡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