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各地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农村教育经费应收归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继续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落实从“城镇新建居民区基建投资中提取5%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规定,高度重视及时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资金。对乡(镇)、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拔。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集资。提倡社会捐赠和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有所提高。
五、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到县统筹管理。原在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缴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省统一的工资项目及标准,按照保障中小学教师按时足额发放并有利于学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中。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六、确保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投入。各地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公用经费除从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一定比例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对于财力不足、不能按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安排经费的地方,由省、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加强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截留、平调中小学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杂费收入。取消对中小学校预算外收入的调控。对不能保证公用经费投入,或挤占、挪用、截留、平调教育经费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七、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