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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1〕2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江泽民同意“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基础教育作为科教兴国、兴省的奠基工程来抓,充分发挥基础教育在提高全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保持适度超前发展,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切实予以保障。
  二、“十五”期间,要继续坚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重中之重”,在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的基础上,全省119个县(市、区)全部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7%以上,初中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0%,青壮年复盲率控制在2.5%以内;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0%左右,幼儿入园率达到60%以上,大中城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达到85%以上。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一)未实现“两基”的11个贫困县要打好“普九”攻坚战,全面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
  (二)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均衡化、教学管理规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
  (三)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和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九年义务教育,不断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积极发展儿童早期教育。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逐步加大教育专项资金筹措的力度,并通过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来保证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领导和管理当地农村教育的主要责任,抓好中小学的发展规划、布局结构调整、建设和管理,教育经费筹措,统筹发放教职工工资,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的管理,组织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明确规定并落实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任务,实行考核奖惩,建立县级领导包乡(镇)责任制,把“普九”及巩固提高工作纳入乡(镇)目标管理,设立专项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鼓励他们帮助当地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乡(镇)、村都要积极动员适龄儿童入学,保证其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同时要认真担负起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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