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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四县(市)原收入体制不变,从2002年起,区划内地方级共享收入增量部分全部留县级财政。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供暖、中小企业、再就业培训等按原支出基数作为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基础,将相应财力划给县区。由市政府下放给县区的事权所形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留给县区。
  (十八)三环路以外土地出让金由县区征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留县区使用。
  (十九)进一步下放“三外”(外资、外经、外贸)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从有利于调动县区在招商引资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基点出发,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将可以由县区政府行使的,或可以委托县区政府代市政府行使的项目立项、审批、优惠政策制定权力,均下放给县区政府。在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在三环路以外区域,县区自筹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县区政府立项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进一步下放建设管理和房产管理权限。县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内的公用建筑、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项目进行审批(三环路以内区域,苏家屯、新城子区及虎石台镇城区部分除外),负责办理规划审批及土地管理以外的相关手续;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及施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辖区内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商混构件生产企业资质初审和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区属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资质审批及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以及房屋拆迁、房屋管理的执法监察工作。
  八、高度重视县区经济发展工作
  加快发展县区经济,是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从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现沈阳在新世纪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高度给予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区、县(市)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实行责任制,抓好落实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工作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为县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加快县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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