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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加强出口基地建设,扩大出口规模。要以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菜篮子”为目标,充分利用资源、地缘、劳动力等优势,建立农产品出口基地。基地建设要以合资合作项目为主体,吸引国外资本、品种和技术,利用国外市场,走“两头在外求发展”的路子。经县区政府批准的外商在基地开发农产品生产项目,可以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要抓住国家将生产企业出口权申报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的机遇,积极支持生产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扩大我市农产品出口规模。
  六、以县城为重点,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
  要按照做大县城、做强示范镇的总体战略加强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要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十三)集中力量,加快县城建设。要依托工业开发区建设,通过城市运营、土地运营、资本运营,尽快把县城做大,把城市功能做全,把城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做强。县城的规划与建设方案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制定,经市政府常务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市政府对县城建设要给予大力支持,从2002年起,五年内,每年由市建委和市财政至少筹资4000万元,支持四个县城建设。
  (十四)开放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吸引企业、个人及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多渠道投资小城镇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并保护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五)把小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对以迁村并屯和土地整理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以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支持。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十六)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凡在小城镇(不含现为沈阳市城市户口的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依法有偿转让权。
  七、增强县区经济调控能力,完善县区政府职能
  (十七)着眼于区域经济发展,适当调整市与县区财政分配关系。市与东陵、于洪、苏家屯和新城子四区的财政分配体制暂不变动,嗣后与中心城区的调整一并进行。从2001年起,在现行分成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对四区上划中央75%超上年基数部分,按1:0.3的比例返还。东陵、于洪两区划给中心城区作为新兴工业区的乡镇、村,其人、财、物一并移交,按原税收基数给予东陵、于洪两区定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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