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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支持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市政府支持县区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今后五年,市、县(区)财政每年要根据发展需要拿出一定比例参股资金,将市财政资金与县区财政资金、银行资金、会员企业资金相配套,形成担保资本金。信用担保中心要实行企业化运作、市场化经营、法人式管理,要加强基金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提高县区服务业发展水平。发展农村服务业是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有效途径。“十五”期间,我市县区发展服务业的重点,是在提高商贸、饮服等传统服务业的同时,着力发展金融、保险、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农副产品、农资产品等物流产业和农村房地产业。要加强中心城区与县区服务业的联合与合作,形成联结城乡的市场网络和服务网络。市政府和县区政府要为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更良好的软、硬环境。
  三、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升级
  (四)高标准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以建设农业庄园、现代化农业开发园区、科技示范园和发展大型龙头企业为主的“三园一龙”农业,代表着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方向,是今后我市农业发展的基本模式。“十五”期间,全市要建成农业庄园30个,开发园区10个(其中国家级1个),科技示范园50个。
  为促进“三园一龙”农业的发展,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和调整土地使用制度,凡国内外投资者在农业园区内创办农业项目所需用地,可以不征为国有,保留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对农业园区内的建设用地,可根据农业园区规划,适当调整园区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调整后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可在本园区或本县区进行占补平衡处理。农业园区内因调整产业结构而改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自改种起五年内仍按原缴农业税额征收农林特产税。
  (五)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市和县区要大力扶持以产业化经营为主的大型龙头企业的发展。“十五”末期,全市要培育出市级以上大型龙头企业60个。经市政府审批的市级龙头企业,享受科技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县区政府批准,新办的大型龙头企业可以缓缴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占用费。
  要积极培育中介组织。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入流通领域,逐步建立以农村及其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按照“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合法配置土地资源”的要求,坚持农民依法、自愿、互利和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租赁、承包、转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县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二级土地市场”开展土地使用权交易,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用市场机制促进土地向经营能手集中,向农业示范园区、农业开发区和大型龙头企业集中。
  (七)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一退三还”(退耕还林、还果、还草)。建设好生态环境,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我市地处内蒙古沙地外缘,风沙灾害频繁发生且有逐年加重趋势。当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植树造林。各县区要分兵把口,守土有责,抓好“三北”防护林、主要河流防护林、荒山荒坡造林栽果和平原绿化等生态工程建设。市和县区财政要加大投入,促进县区“一退三还”。市林业局要制定“十五”期间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规划,市财政要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实施“一退三还”的贴息与补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投资者进行“一退三还”的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承包或租赁的期限可达50年。承包者和租赁者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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