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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2001)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造成危害的后果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实施违法经营的器材;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停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办经营性质的露天歌舞厅、露天影剧院、露天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擅自开办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扣违法经营的器材,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在商业经营中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造成危害的后果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停业。”
  十五、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第二款修改为:“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二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布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在期限内依法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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