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统筹协调并监督检查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指挥市容管理监察中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对辖区内重要规划建设项目拥有知情权。参与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和验收工作。
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居民小区配套公共设施或者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查处。
第十七条 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和考核意见向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进行任免、调动、奖惩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区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成员由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和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街道办事处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居民代表由辖区单位和居民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布置下达。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以及从事其他经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街道财政体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街道应增加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