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在辖区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辖区范围内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三)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污染环境、损害市容及施工扰民行为。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
(六)依照职责对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发展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引导、规范辖区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
(二)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和社区教育、卫生工作,普及科学常识。
(三)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等社会公益活动。
(四)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公益性社区服务活动。
(五)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违法青少年帮教等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六)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区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社区居委会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二)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失业登记、劳动就业等工作。
(四)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消防、人民防空等工作。
(五)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工作。
(六)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十三条 向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布置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