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16日
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为重点,把辖区建设成为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文明社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设置,根据职能和任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名,根据辖区规模和工作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由行政编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设立市容管理监察中队。市容管理监察中队作为区市容管理监察大队的派出机构,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容管理监察大队的双重领导,日常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中队主要负责人由一名街道副主任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