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包括道路、水上)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乡镇矿山(采石场)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行政正职及有关人员必须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责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决杜绝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立足预防,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并且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与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委会),政府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所辖企业,以及企业内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实行严格的奖惩,切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各级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正职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例会制度。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各级政府一年中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并适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进行跟踪督查,坚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