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校办企业的安全工作,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10.股份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宁波方中持股比例最大一方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11.异地注册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源头管理,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三)按事故类别建立严格的执法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各级经委(劳动)、公安交警、公安消防、港航监督、渔港监督和农机监理等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安全管理和执法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由经委(劳动)负责监督管理;
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水上交通事故,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渔业生产事故由海洋与水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事故,由农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按“企业负责”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必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网络,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各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主要负责人是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要严格执行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或受伤10人(含10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当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市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做好事故处理相关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
(四)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者虽不是特大安全事故,但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对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人及相关部门行政正职,视情节严重程度和责任关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