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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7月18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六日
        宁波市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
  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针,为确保这一方针的贯彻推行,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矿山安全法》、《劳动法》、《消防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规章。在上半年召开的中央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又作了重要指示。《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公布施行,其深远意义在于通过法制手段,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从而达到有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和全体社会成员知法懂法、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促使企业依法抓好安全,广大职工依法保护自身安全,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安全,执法部门依法监察安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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