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工效,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规划、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现场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建设工程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单位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