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
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133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外经贸厅、工商局、经贸委、环保局、卫生厅、文化厅、公安厅、消防总队《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工作的意见
(省外经贸厅 省工商局 省经贸委 省环保局
省卫生厅 省文化厅 省公安厅 省消防总队
二00一年六月)
为理顺当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筹建、经营之间的关系,畅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渠道,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前置审批和需要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予认真贯彻执行。
二、为协调审批、登记环节的关系,从既便于企业设立登记又有利于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原则出发,下列前置审批项目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环境保护
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方可办理登记注册。个别一时无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由环保部门出具同意设立筹建的通知函,先办理登记注册,后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二)卫生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的企业,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尚属筹建阶段的企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设立筹建的通知函,先办理登记注册,后补办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