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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和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二)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禁止利用儿童从事生产和贩运毒品。
  (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要给予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五)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六)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使用童工,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七)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八)提高儿童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率,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一)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9%。
  --农村自来水人口普及率达到7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5%。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绿地率达到35%;小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20%以上。
  (二)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服装、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发展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设施和场所。
  (三)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基本达到每个设区的市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策略措施
  (一)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培养儿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二)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三)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关注所有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积极探索多种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到2010年每县(市、区)建立1所社会福利院;7o%的社会福利院设立儿童部;每个设区市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
育功能的儿童福利院,在院孤残儿童康复参与率达100%,上学率达100%(智力残疾的除外)。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全省12个收容遣送站均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提高流浪儿童的接受救助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减少流浪儿童的反复流浪。在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的同时,发展社区康复、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使残疾儿童在基层社区和家庭得到经济适用的康复训练。
  (四)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大力植树种草,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将改水、改厕指标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农村改水改厕的投入。继续在农村开展三位一体的“改水、改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与生态环境。
  (五)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增强“环境教育从娃娃抓起”的工作力度,对儿童普及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培养儿童热爱大自然,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念,自觉地保护环境。
  (六)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加强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
  (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
  (八)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九)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侵害儿童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十)在全省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倡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组织与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纲要的制定、颁布。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纲要的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儿童发展纲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本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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