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特殊教育,沿海城市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其它县、市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贫困地区和“老、少、边、岛”地区入学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在城市普及学前三年幼儿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村学前三年幼儿教育,全省幼儿入园率达82%以上,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城市婴儿入托率。
(三)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到2005年,全省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0%,2006--2010年在此基础上逐年提高。
(四)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五)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提高家长学校办学率,力争2010年90%的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和75%的农村完小校、中心幼儿园办起家长学校。
--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策略措施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儿童的创新实践能力、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二)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
(三)各级人民政府切实把发展教育作为基础建设,认真落实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政策,保证做到《
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达到4%的目标。
(四)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加强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
(五)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重点在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结合布局调整,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创办一批办学条件较好、教学质量较高的民族寄宿制小学,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教育质量;继续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托幼管理一体化。要努力深化办园体制改革,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多途径发展学前教育的方针,推进幼儿教育的社会化,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以政府和教育部门办园为骨干,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格局。要加强乡(镇)中心园建设并发挥其对村办幼儿园(班)的指导作用。要积极探索多形式的教育模式,满足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七)树立男女平等观念,切实保障女童的受教育权利。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助学工程,发动社会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帮助失学、辍学的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在贫困地区建立儿童奖学金。
(八)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制度;根据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九)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手段,促进信息技术与其它学科教学的整合,促进教学方式的根本性变革。
(十)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到2005年全省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的学历要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层次,其中,高中教师达到研究生学历的占1%,初中教师达到本科学历的占40%左右,小学教师达到大专学历的占40%左右,幼儿园教师达到大专学历的占25%左右;到2010年,全省高中、初中、小学、幼儿教师学历均有较大幅度提高。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95%以上。认真解决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短缺问题,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边远山区、民族地区任教,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加强师德建设。
(十一)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深化家教理论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育儿的知识与方法。
(十二)条块结合,搞好社会教育。各有关部门以教育引导儿童健康成长为已任,积极发挥各自的社会教育功能。加强儿童校外教育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到2010年,力争设区市和县(市、区)都建立一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为儿童教育服务。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一)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二)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保护儿童人身安全。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三)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四)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五)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措施
(一)认真宣传并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
母婴保健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残疾人保障法》、《
收养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守《儿童权利公约》,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儿童及其监护人法律知识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