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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和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七)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
  (八)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卫生服务网。针对妇女一生中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做好疾病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基本医疗等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妇科疾病普查制度,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妇科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病率。
  (九)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生育保险、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妇科疾病普查经费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保障妇女享受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和生活质量。
  (十)对妇幼卫生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特别是加强基层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
  (十一)巩固、发展基层妇幼卫生机构和网络。按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2005年内全部达到规范化标准。乡(镇)卫生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职妇幼保健人员配备率达100%,村级妇幼保健人员配备率达9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人员配备率达100%,乡医、卫生员必须承担本村(社区)预防、保健工作。
  (十二)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满足妇女的健康消费需求。
  (十三)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倡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加强孕前服务和管理,减少未婚、未育人流、计划外生育、引产对女性生殖健康的危害和早婚、早育对胎儿、婴儿生长发育的影响。
  (十四)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2010年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已婚育龄妇女的综合避孕率达到88%以上,避孕有效率达到95%以上。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十五)开展以生殖健康教育为中心的宣传教育,提高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使之均达到80%以上。
  (十六)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治艾滋病的知识,使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高危人群达到90%,控制性病和艾滋病的流行和传播。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
  (十七)加大预防保健工作力度,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对妇女的危害,提供良好的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十八)利用现有体育场馆、设施以及社区、公园开辟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五、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一)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
  (四)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五)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六)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措施
  (一)在地方立法中体现社会性别意识,及时规范影响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行为。应以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加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门立法。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把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纳入国家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大宣传力度,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应达到80%,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和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进一步降低,提高结案率。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
  (四)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司法、执法队伍,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五)建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以保障妇女儿童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公正有效。
  (六)进一步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七)坚决惩治贩卖毒品的犯罪和引诱、欺骗、强迫妇女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对女戒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提高吸毒妇女戒毒巩固率。积极创建“无毒社区”。
  (八)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向受害妇女提供医疗咨询、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九)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妇女热线、避难所等各类妇女救助机构,向遭受暴力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设立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
  (十)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一)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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