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单位要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按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其他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标准、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提高女职工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劳动保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六)为妇女充分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妇女职业的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各种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鼓励参加职业培训的妇女,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中、高级女技工的比例。提高技工学校招生中女生的比例。
(七)规范女未成年工管理,禁止使用未成年女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劳动。禁止使用女童工。
(八)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子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九)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理违反《
劳动法》行为;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重点做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现场监督、检查和跟踪工作,对企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十)加强对农村妇女劳动技能的培训,提高妇女的科技素质,提高农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大力推广应用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的科学技术,引导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
(十一)在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过程中,要建立以女性为扶持重点的项目。要加强对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培训,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流动就业。
(十二)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使贫困妇女受益。
(十三)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加强残疾妇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十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提高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的覆盖率,扩大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十五)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一)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二)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到2010年,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中要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有较大的增加。
(三)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四)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应占一定比例。
策略与措施
(一)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社会事务管理和民主参与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
(三)在制定有关妇女生存、发展的方针政策,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为妇女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保障在选拔、聘用干部时女性不受歧视,促进妇女进入决策和管理层。
(五)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做好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设区市、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省、设区市、县(市、区)女性后备干部所占比例分别不少于10%、15%、20%。全省国有单位女性人才从2000年占全省国有单位人才总量的33.9%增加至40%,女性干部(含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比例从目前占干部总数的34.4%提高到38%。
(六)要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和宣传、推荐女性人才的优势,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七)提高女干部的科学文化素质,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妇女干部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八)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不得对女性应聘者提高标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九)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提高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女性比例。
(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十一)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和教育,保证妇女与男子有同等的培训教育机会,加强对女干部多层次、多方位的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全省女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从目前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3%,增加到12%;其中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占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从目前的1.8%增至3.8%。在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对象和省优秀专家的工作中,要注意推荐选拔符合条件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