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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委办〔2001〕59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和惩诫制度,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提高机关效能,现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的《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9月7日

          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应给予效能告诫。
  第四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效能告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人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七)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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