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等1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0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杭州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任保兴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或者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有可能危及安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等活动。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接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并对其安全鉴定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