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3日)废止(原因:已不适应客观需要)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郑州市公共场馆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一年六月二日
郑州市公共场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馆管理,充分发挥公共场馆在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馆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筹资兴建,用于人民群众进行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的非营利性场所,包括科技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塔)、博物馆、青少年宫、艺术宫、文化宫以及各类体育场(馆)等公共场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所属的公共场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或筹资建设的公共场馆的资产完好情况实施统一监督。
文化、体育、科协等公共场馆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所辖公共场馆的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公共场馆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房产、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场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馆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场馆及其设施的使用和维修制度,定期对公共场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保证公共场馆及其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公共场馆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