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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失效]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划拨住宅用地,土地不予补偿。
  (二)置换土地、盘活企业及事业单位的非住宅划拨用地,按现状用途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补偿。
  (三)以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如土地使用者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优先购买。
  (四)纳入收购储备范围的集体耕地,征用时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予以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储备库的土地,列入近期供地计划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整理,达到建设用地条件;对未列入近期供地计划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出租,所得收益用于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纳入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据《抚顺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土地储备信息及时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供应时,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成本进行核算,经市政府审核,在土地有偿收益中逐年扣除,返给土地储备机构。
  第十六条 政府在收缴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土地储备专项基金。
  土地储备专项基金由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储备的土地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作为土地储备的周转资金。
  第十八条 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或拒绝政府收购,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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