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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失效]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五)在企业改制、迁移中可置换的土地;
  (六)征用的集体土地;
  (七)征用集体土地导致撤村、撤组后剩余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的土地。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城市规划区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以及政府确定予以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四至范围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三)收购测算。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收购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进行测算和评估。
  (四)申请报批。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收购费用及拟收购地块的规划方案进行地价测算和经济分析,编制土地收购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土地收购储备申请,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签订协议。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付款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七)变更登记。收购补偿费用支付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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