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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土地储备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抚顺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彭益民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据法定程序,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城市各类建设所需用地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进行储备:
  (一)城市空闲地;
  (二)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批准报废的土地;
  (五)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用,或申请续用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其它国有土地。
  第六条 下列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收购、征用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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