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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彭益民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存量国有土地及征用后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授权经营、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范围。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处置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授权经营、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终止必须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涉及地上房产的,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涉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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