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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第二十二条 变更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变更合同。
  解除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合同终止:
  (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的;
  (二)抵押合同被解除;
  (三)债权人免除债务;
  (四)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列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以现房、房屋期权抵押的,向抵押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徐州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房屋期权抵押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产权监理机构办理。
  (二)以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向核发该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房屋及其四至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应当分别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无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不具有使用价值且抵押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 申请抵押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当持主合同、抵押合同、身份证明等,填写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并亲自到场具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现房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估价报告书;
  (二)以预购商品房期权抵押的(含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预付款票据;
  (三)以建筑工程期权抵押的,提交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估价报告书;
  (四)以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田权抵押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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