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耀南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建设在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但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取得的房屋期权;
(四)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房地产。
以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