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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耀南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建设在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但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取得的房屋期权;
  (四)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房地产。
  以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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