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同被拆除房屋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处理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合做好房屋拆迁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向市或者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拆迁建设开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