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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二十九条 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集资等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
  (三)向外商投资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
  (四)向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强行收费;
  (五)办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
  (六)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七)在外商投资企业报销应由部门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非政府部门工作范围的社会调查或统计。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条 鼓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投资举办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向本市引荐外资项目。凡引荐外资项目作出贡献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引荐外资项目人员的奖励办法》给予鼓励。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非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内外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被确认为“技术先进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引进新品种,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外销比例。
  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本市鼓励科技创新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增资部分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设备的数量及技术要求合理的配套件、备件,除涉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办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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