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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现执行国家三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第5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
            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五条 济南市外经贸部门和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本市设立“开放兴市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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