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已经2001年6月11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00一年七月十四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个人捐赠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把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三)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履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职责外,负责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技术规范、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主要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