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代码制度,准确反映本市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办理、应用、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代码主管部门)。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行业各部门在各自的业务管理活动中,应当使用组织机构代码。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外省、市驻筑机构;
(五)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七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同级代码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办理时应提交下列之一有效文件:营业执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和其他依法设立钓文件或批准证书,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