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二)组织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和发布技术产权交易信息,依法为交易各方提供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产权拍卖等中介服务;
  (四)提供与技术产权交易相关的专业服务;
  (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技术产权交易由技术产权交易所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员制、入场制或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企事业法人单位或个人或其他机构。
  技术产权交易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进入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也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代理服务机构进入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技术产权专业代理服务机构是代理技术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进行交易的专业服务机构,其在技术产权交易所从事技术产权交易活动,须取得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技术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国有和含国有成分的企事业单位出让技术产权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出让技术产权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达成职工安置协议,依法变更劳动关系并接续社会保险。
  出让的技术产权涉及担保的,出让方应取得债权人和被担保人的书面意见并告知受让方。
  第十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技术产权交易所应当向交易双方出具技术产权交易凭证,并将有关资料报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出让方、受让方必须持交易凭证和合同方可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技术产权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