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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8日)修正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5月9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谭仲池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促进技术与资本结合,实现科技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产权,主要是指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等所形成的产权。
  第四条 凡在本市进行的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或登记,并享受有关专业、中介服务。
  本市企事业单位技术产权在外地实现交易的,必须在技术产权交易所登记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产权交易监证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规范产权交易工作。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监证委依法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设立。
  技术产权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须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八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是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成员单位,产权交易业务上接受其指导,并遵循长沙市统一产权市场交易规则。
  第九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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