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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等基本设施的建设和粮食、医疗、油料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为人民防空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批准的各项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基地等工程建设,应当适应现代化高技术战争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含7000平方米)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规划确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开发区和单位规划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修建地下室。
  第九条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收,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修建公共人民防空重点工程。
  第十一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设计要点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设计时,持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技术要求、平战功能等设置意见;
  (三)初步设计报审时,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结建防空地下室建筑图,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
  (四)施工图报建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结建防空地下室各专业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发给《南宁市地下人防工程审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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