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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3日)修正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国强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南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规划、计划、土地、建设、卫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 工程、通信、警报、人口疏散基地建设、重要目标防护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依照有关规定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防空袭方案的基本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各项保障实施计划由有关部门负责拟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备案。
  第五条 规划、建设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标准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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