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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03)(发布日期:2003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国强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作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三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或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可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广告、标志牌的,可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堆放有碍城市市容的物品,经责令改正不及时处理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设施的立面不按城市容貌标准进行粉刷、整饰、清洗的,设置的安全网超出墙体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街道、公共场所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或从建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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