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章 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立和完善常设技术交易场所、技术信息网络、技术成果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市场的资金保障体系,为技术贸易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创办技术贸易机构。
  离岗创办技术贸易机构的科技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的,单位应当保障重新上岗者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让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其职务技术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单位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工作。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者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当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技术转让方、技术开发方、技术顾问方或技术服务方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后,可从技术贸易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比例的奖金和报酬,奖励有贡献的人员。奖励总额超过技术性净收入50%的,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对在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和管理服务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伪造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其登记证明无效,并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处罚的,由上述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