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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15件规章》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修改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伟平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各县和湾里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六条 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白蚁防治机构,并取得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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