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88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贯彻落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政策,简化手续,方便贷款职工,现就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中政策性个人贷款部分)的借款人,不再出具收入证明,采取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的方式确定其计算借款金额的月收入,即月收入等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除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按8%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缴存比例按10%计算)。对于其他不能由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出的月收入不作为计算借款金额的月收入基数。
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和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的居民申请个人贷款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借款人的家庭月收入(指夫妻双方月收入、离退休职工与其子女等其他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下同)在2000元(含)以下,其月均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家庭月收入的20%,且每月至少保留400元生活费;借款的家庭月收入在2000至5000元(含),其月均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家庭月收入的25%,且每月至少保留400元生活费;借款人的家庭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其月均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家庭月收入的30%,且每月至少保留400元生活费。
借款金额计算公式:
A/K-L
P≤-------×10000;
R
且当A/K≤2000时,
P/10000×R
----------≥20%;
A/K
当2000<A/K≤5000时,
P/10000×R
----------≥25%;
A/K
当A/K>5000时,
P/10000×R
----------≥30%;
A/K
P--借款金额(元);
A--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