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沪价费〔2001〕072号)
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各区(县)绿化(园林)局(处、署、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园林的价格行为,加强园林票价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费园林,是指经本市绿化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允许收费的本市游览公园、风景区及园内特殊游览点(以下简称园中园)。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票价,是指收费园林的门票、临时展览门票、淡、旺季门票、联票、通用和定点的月(季、年)票、园中园门票、游乐项目及其他服务项目的价格。
第三条 园林门票、临时展览门票、淡、旺季门票、联票、通用和定点月(季、年)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园中园门票、游乐项目及其他服务项目的价格由园林单位自定。
第四条 本市园林票价管理分为市级管理和授权区县级管理两部分(具体名单另发文),市级管理的园林门票、临时展览门票、淡、旺季门票、联票、通用和定点的月(季、年)票的价格调整或制定,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
授权由区(县)级管理的园林门票、临时展览门票、联票、淡、旺季门票、定点月(季、年)票价的调整或制定,由所管辖的区(县)绿化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