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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1年10月8日

            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用地的监管,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城市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建设用地等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不得闲置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且建筑基础达到±0.00标高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动工开发期限的起始日期,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
  (三)在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下,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闲置建设用地,是指土地使(占)用者在未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在规定期限内未动工开发或开发建设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农业项目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土地使(占)用者自起算之日起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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