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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银行业同业协会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试行办法

  第八条 实行同业制裁行动的工作程序。
  (一)秘书处根据相关债权行的反馈报告,将在警示通知期满后仍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债务人名单提交理事会,经理事会审查并超过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后,由协会向各会员行下达实施同业制裁行动的决定,并以协会和相关会员行名义向被制裁的相关债务人发出《实施同业制裁行动通知书》;
  (二)各会员行须在接到决定后一周内转发所属机构通知执行;会员行所属机构须在接到上级行通知后当日实施制裁行动,并将被制裁的债务人在本行开立账户和存款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的上级行;相关会员行须将执行情况在二周内填写情况反馈表报告协会;
  (三)同业制裁行动包括:通告全体会员行对被实施同业制裁的债务人不开新户、不办理各种融资业务、不办理对外支付;
  (四)必要时,对被同业制裁的债务人中拖欠银行债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九条 终止同业制裁行动的工作程序。
  (一)受到同业制裁的债务人按照约定偿还会员行全部债务后,或偿还部分债务、对余下债务制定偿还计划、且取得相关会员行一致意见后一周内,须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会员行申请终止同业制裁;
  (二)相关会员行在接到债务人申请一周内,须将终止同业制裁行动的申请正式报告协会(涉及多家会员行申报时,可由一家会员行主办,相关会员行必须签章);经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长批准后,由协会通报全体会员行终止同业制裁行动;
  (三)属于被公开披露同业制裁的债务人在终止制裁时,除符合前款规定外,须向该债务人收取在媒体宣布终止制裁的广告费用(由申报终止制行动的会员行负责收取后划转协会)后,通过同一媒体,声明终止同业制裁行动。
  第十条 会员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属于违约行为,须负有违约责任。协会将区分情节分别采取下列措施:口头批评;书面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报告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银行业同业协会发布执行,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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