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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银行业同业协会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试行办法

  (二)会员行与相关债务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据、担保承诺、抵押或质押文件等相关原始资料的复印件;
  (三)已通过诉讼方式审结的,须提供法院审判书的复印件;
  (四)相关债务人属于股份制企业或上市公司的,须同时提供其主要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会员行对提供给协会的上述报告及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有法律责任,并须及时报告因具体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协会依法维护会员行权利,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受理会员行关于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报告。
  协会为保护会员行权益,采取的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措施是:内部通报;发现警示通知;实施内部同业制裁行动;公开披露同业制裁行动。
  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同时报告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其相关分支行。
  第六条 协会内部通报的工作程序。
  (一)协会收到各会员行要求抵制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债务人的报告(须同时注明采取何种抵制措施)后三周内,由秘书处进行审核,并将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债务人名单及其相关情况向全体会员行发出内部通报;
  (二)各会员行收到内部通报后须立即转发所属机构,开始清理相关债务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情况,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清收银行债权,清理情况和采取措施应在四周内填写情况反馈表报告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发出警示通知的工作程序。
  (一)秘书处根据会员行对内部通报反馈情况整理汇总确认,并与相关会员行进行协商,提出内部通报期满后会员行债权仍未落实,且数额较大,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情节严重的债务人名单提交会员行授权代表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进行讨论;
  (二)联席会对上述各单位实行半数以上与会员行通过,确认拟向相关债务人发现警示通知的名单,经理事长批准后,办理以协会和相关会员行名义,向债务人发出警示通知。
  (三)警示通知由会员行送达相关债务人之日起一周内,要求债务人须依法纠正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否则承担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后果;
  (四)相关会员行须将债务人对警示通知的反应和采取的措施在上述期限内填写情况反馈表报告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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