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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小公共汽车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小公共汽车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0〕209号)


各市、地建委、淮南、蚌埠公用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2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市小公共汽车清理整顿工作,特制定《安徽省城市小公共汽车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城市出租汽车企业资质管理参照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安徽省城市小公共汽车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小公共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城市小公共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小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固定线路行驶,6座以上、20座以下的营运性客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公共汽车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的设置,应根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和社会需求,由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推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六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上应当设置首末站和停靠站点,并设置统一式样的站牌。
  第七条 申请从事小公共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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