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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准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办单位首先向市(区)建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办单位委托法定质检机构对建材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送市 (区)建委;
  (三)将检测报告、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交送交市建委审批;
  (四)经《准入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建委对合格产品办理准入手续。市建委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集中行文并登报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颁发后,已获我市《建筑工业产品准用证》的产品及市的名牌产品,在提供相关证书和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准入证申请表》后,即可获得该产品的准入证。今后凡进入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外地建材产品只实行《准入证》制度。
  第十二条 《准入证》有效期:
  (一)《准入证》有效期两年;
  (二)境外、国外产品只限同批进口的产品有效。
  第十三条 在《准入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因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发生其它变更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审核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准入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申请准入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准入证》领导小组审核合格予以换证;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换证的,公告其《准入证》失效。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办理注销并交回《准入证》等事宜。
  第十六条 已获得《准入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或吊销《准入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示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或伪造《准入证》;
  (二)倒卖、出售、出租、逾期使用《准入证》;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材料准入建设工程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地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购建筑材料或采购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对未能履行职责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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