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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准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依法查处使用单位和申办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依照本办法开展与产品准入证管理有关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建材产品进入建设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接受申办单位的申请和上报工作;
  (三)接受建材产品准入证的核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发现问题依法处理或及时上报市建委;
  (五)定期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建材产品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建材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按渝技监发〔1999〕44号文精神,如发现持《准入证》的不合格建材产品进入施工现场要跟踪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处理;
  (三)接受申办《准入证》单位委托,组织进行质量检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规范检测行为。
  第七条 市经委按照全市“集中采购,扩大内需”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贯彻“地方产品,同等优先”的原则,对采取市场倾销、恶性竞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使用的产品或企业,提出清出意见。
  第八条 市外、境外、国外生产的建筑材料产品《准入证》由生产企业、总代理负责申办。
  第九条 申请建材产品《准入证》的单位,须具备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准入证申请表、报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市外、境外、国外生产的建筑材料《准入证》或总代理合同正本;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有《生产许可证》、实行安全认证的要有《产品安全认证证书》、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的要有产品鉴定证书;
  (五)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六)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七)其它规定需要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准入证》申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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