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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等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或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报纸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同一招标工程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九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在指定网络发布的招标公告不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十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发布。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五)工程招标内容未经核准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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