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告
为了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
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国家《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2001]2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2001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招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国家《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投资建设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自治区指定媒介发布。由国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须同时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的项目,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其招标信息可不公开发布。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预审报名办法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以及招标人认为必须发布的其他事项。